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婚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婚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趙寶青相 對 人 張繼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為臺灣地區人民,相對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有關履行同居事件,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9年9 月10日結婚,婚後相對人曾來臺共同居住一年,嗣後稱要返回大陸地區幫其就兒子女兒辦理結婚,但返陸後即未再入境臺灣。聲請人雖曾幫相對人辦理2 次入境申請,但相對人仍拒絕返臺共同生活,為此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訴請相對人履行同居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有兩造結婚公證書、戶籍資料及相對人入出境紀錄等件在卷足稽,堪信為真實,可認相對人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同居義務。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裁判日期: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