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提字第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08 年2 月7 日遭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逮捕、拘禁,於108 年3 月12日接獲衛生福利部衛部心精審字第1080260146號函許可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對聲請人強制住院之聲請。然聲請人非精神衛生法之嚴重病人,無自傷傷人之虞。為此,爰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聲請提審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8 條第1項、第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者,亦同;精神衛生法第3 條第4 款、第41條第1 項、第2 項、第
3 項、第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再以,我國為實施聯合國西元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該法第2 條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參照公約
14.1.(b)「…且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身心障礙作為剝奪自由之理由。」、14.2. 「締約國應確保,於任何過程中被剝奪自由之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有權獲得國際人權法規定之保障,並應享有符合本公約宗旨及原則之待遇,包括提供合理之對待。」。又國際審查委員會於西元2017年11月3 日就我國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國家修訂相關法規及政策,包括精神衛生法,禁止以身心障礙為由進行非自願安置。據此,精神衛生法基於合公約解釋原則,發動緊急安置並強制鑑定之要件,必須限制在非嚴重病人於相同情形亦有可能遭受非自願之安置、處遇時,排除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始有合公約之餘地。申言之,如有相當理由可信有自傷或傷人之事實且有反覆自傷或傷人之虞時,因非嚴重病人於此情形亦有可能遭受非自願之安置、處遇,故此情形仍得依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予以緊急安置、強制鑑定、強制住院。
四、經查,聲請人於108 年2 月7 日急診自願住院,嗣聲請人拒絕繼續住院,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認聲請人為嚴重病人、有自傷傷人之虞、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於108 年3 月8 日予以緊急安置,交由二位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鑑定結果認聲請人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聲請人拒絕,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經衛生福利部於108 年3月12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080260146號函許可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強制住院之申請等情,業經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醫師邱智強於108 年3 月14日陳述明確,復有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住院護理紀錄、病程紀錄、精神科急診病歷在為憑,顯見已有當理由可信聲請人有自傷或傷人之事實且有反覆自傷或傷人之虞,是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依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2 項聲請延長強制住院,於法有據。從而,聲請人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聲請提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提審法第9 條第1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