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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暫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暫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何宏相 對 人 龔詩淇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龔海鴻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撤銷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所為之106年度家暫字第29號、106年度家暫字第42號暫時處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相對人聲請暫時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核發106年度家暫字第29號、第42號暫時處分(下稱系爭暫時處分)在案,命相對人以新臺幣10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聲請人對於上開裁定附表所列不動產不得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而兩造間本案請求前經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69號裁定、107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5號裁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84號裁定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裁定案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以已無暫時處分必要,聲請撤銷系爭暫時處分,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欲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裁判案由:撤銷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2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