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抗字第30號抗 告 人 譚文英代 理 人 陳曉鳴律師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何秋柔聲請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表中關於「監察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監護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林鈺琅法 官 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