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抗字第74號聲 請 人即程序監理人 王愛珠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錢鍾樹貞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所為之程序監理人核定報酬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經查,本件聲請監護宣告抗告事件為合議審理案件,相關裁定應由合議庭做成。惟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所為核定程序監理人報酬之裁定,誤由本院受命法官為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撤銷,另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