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60號聲 請 人 楊富雅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民國104年8 月7 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
1 項亦有明文。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二、經查,聲請人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06 年度輔宣字第29號償還代墊費用事件106年1月17日、106年5月31日、106年6月28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情;惟經本院查核並無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