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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6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周敏雄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陳文芬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尚未起訴之新臺幣貳仟萬元部分,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1億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08年度家全字第11號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本案訴訟,僅一部請求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8000萬元,其餘2000萬元部分迄未起訴,揆之上開規定,聲請人為限時起訴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