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92號聲 請 人 鄢聞遠上列聲請人就與鄢政遠等人間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民國104年8 月7 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

1 項亦有明文。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再者,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參照)。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併考量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4 年度家訴字第15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之當事人,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訛,固堪認聲請人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然而,聲請人並未釋明法律上利益為何,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裁判日期: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