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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18號原 告 吳企鎧訴訟代理人 王緯貞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劉佳雯起訴請求確認協議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均如附表所示,茲依法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新臺幣2萬0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林鈺琅法 官 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玉惠附表┌─────┬─────────┬──────────┐│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 │(新臺幣) │(新臺幣) │├─────┼─────────┼──────────┤│第一項 │165萬元 │1萬7335元 │├─────┼─────────┼──────────┤│第二項 │非因財產權起訴 │ 3000元 │├─────┴─────────┴──────────┤│說明: ││㈠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協議書無效事件,屬因財產權起訴事││ 件,其訴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 第466條,核定為165萬元。 ││㈡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離婚協議書無效事件,屬非因財產權││ 起訴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條規定,徵收3000元之││ 裁判費。 ││㈢合計應徵裁判費2 萬0335元(計算式:17,335 ││ +3,000=20,335 ) │└──────────────────────────┘

裁判日期:201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