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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18號原 告 吳企鎧訴訟代理人 王緯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協議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協議書無效等,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3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通知於同年8 月20日送達,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林鈺琅法 官 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裁判日期:201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