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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 鄢聞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鄢憶蓉等人間請求協力處理殯葬事宜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表明上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裁判日期: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