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非調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221號聲 請 人 蕭文明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余嘉玲聲請酌減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蕭文明對相對人余嘉玲聲請酌減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上開裁定已於108 年5 月2 日送達聲請人之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在卷可佐。是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

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 素 芳

裁判案由:減少扶養費
裁判日期:201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