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378號聲 請 人 簡辰恩兼法定代理人 陳秀雯共同代理人 吳姿璉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簡坤松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次按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之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查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子女住所地為臺北市○○區市○○道○段○○○巷○號2樓,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黃幸雪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