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56號抗 告 人 任新翰代 理 人 姜宜君律師上列抗告人與李碧娥間離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本院所為108年度婚字第156號判決中關於反請求返還代墊生活費用部分提起抗告。經查上開返還代墊生活費用部分,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5條第 1項第5款、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