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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婚字第 10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婚字第108號原 告 陳綉媛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複 代理人 楊念慈律師被 告 于進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兩造於民國74年1 月30日結婚,嗣被告婚後沉迷賭博、負債累累,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經常為金錢問題爭執,被告甚至屢次寫下恐嚇言語,使原告生活於言語暴力恐懼之下,被告有對原告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又兩造曾於10

7 年10月26日簽署離婚協議,詎被告遲遲不願偕同登記,兩造婚姻已有無法維持之重大事由。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請求判決離婚等語。並聲明:(一)原告與被告離婚。(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伊不知道原告是否在外面有其他人,而原告未經伊同意自行貸款1,300 萬元,伊希望原告可以交代此部分之金錢流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按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052條第2 項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而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第2924號判決參照)。

四、原告主張兩造於74年1 月30日結婚等語,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8 頁),至為明確。至原告主張被告婚後沉迷賭博、負債累累,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經常為金錢問題爭執,被告甚至屢次寫下恐嚇言語,使原告生活於言語暴力恐懼之下,被告有對原告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又兩造曾於107 年10月26日簽署離婚協議,詎被告遲遲不願偕同登記,兩造婚姻已有無法維持之重大事由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爭點在於:兩造婚姻是否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第2項之離婚事由?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婚後沉迷賭博、負債累累,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經常為金錢問題爭執,被告甚至屢次寫下恐嚇言語,使原告生活於言語暴力恐懼之下,被告有對原告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又兩造曾於107 年10月26日簽署離婚協議,詎被告遲遲不願偕同登記,兩造婚姻已有無法維持之重大事由等語,業據提出兩願離婚書(見本院卷第17頁)、被告書立之悔過書(見本院卷第99頁)、恐嚇文字(見本院卷第101 頁)為憑,核與證人即兩造子女于宗民於10

8 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具結證述:兩造對於家庭、金錢觀念不一致,個性也完全不同,少有理性溝通,兩個人生活基本上回來就是睡覺,其他在家裡大部分都在吵架,媽媽有時會受到言語、恐嚇,爸爸有諸如賭博等不良嗜好,對家庭沒有付出太多心力,有時候也會作勢要打媽媽,伊有看過爸爸揍過媽媽,大概是伊國中的時候,兩造長期關係不好,也曾報案過,伊看過爸爸對媽媽傳的簡訊和LINE,爸爸會一直說媽媽在外面有男人,但媽媽的生活圈就是公司、家裡姊妹、日本教教會,爸爸會傳簡訊要錢,說夫妻應該要同甘共苦,今天我有難妳不幫,妳試看看、妳在外面有男人我會找徵信社、或是說妳信不信我殺了妳,在家裡有次他摔椅子說信不信我把妳殺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36 至138 頁),足認兩造婚姻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之離婚事由,原告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請求判決離婚。至被告空言泛稱伊不知道原告是否在外面有其他人,而原告未經伊同意自行貸款1,300 萬元,伊希望原告可以交代此部分之金錢流向等語,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日止,仍未能就此部分提出相當證據以實其說,依舉證責任分配結果,本院自難為對其有利之認定,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即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兩造婚姻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之離婚事由。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第

2 項請求判決離婚等語,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1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