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小上字第117號上 訴 人 林粮壹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律師被上訴人 1979年1月1日以前被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島上蔣
介石總司令這個當局及其接替者法定代理人 蔡英文被上訴人 台灣行政長官公署的繼受者台灣省政府之再實質繼
受者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訴訟代理人 李建霖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吉仲訴訟代理人 李建霖複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張怡凡律師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 林華慶訴訟代理人 李建霖
劉韋廷律師張怡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林木砍伐權價值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台灣行政長官公署的繼受者台灣省政府之再實質繼受者行政院」漏載訴訟代理人,應加列「訴訟代理人 李建霖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漏載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應加列「訴訟代理人 李建霖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複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張怡凡律師」。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漏載訴訟代理人,應加列「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張怡凡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9年12月25日所為108年度小上字第117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偉
法 官 蔡牧容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