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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小抗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小抗字第13號抗 告 人 粟振庭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3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救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陳智暉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