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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建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8號上 訴 人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旭鑫分公司(原名:旭

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泓被 上訴人 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法源被 上訴人 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8號請求返還財產設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47萬9,809元(即判決附表所示財產設備,依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所定契約之價額為7,847萬9,8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萬3,9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裁判案由:返還財產設備等
裁判日期:202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