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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建字第 19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建字第199號原 告 搏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百璽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被 告 德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清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陸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元自民國一零七年十月一日起;其中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零八年一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陸仟壹佰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見本院卷第76頁)。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6年間簽訂承攬契約,約定由原告承攬施作被告於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106年度校優化工程第二期之純聚脲防水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兩造約定實做實算,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820元,系爭工程於107年1月完工,經兩造議價同意最終總價為153萬6,129元,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被告應給付上開工程款。原告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後,被告則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下合稱系爭支票)予原告用以給付上開工程款。詎原告屆期提示,分別於107年10月1日、108年1月2日遭退票,被告亦應依票據法律關係給付原告票款及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之利息,爰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擇一為有利判決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85條第1 項、第144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屆期經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協力廠商契約書、請款單、發票、系爭支票及退票裡由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9-31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資抗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依前揭法條規定,被告應依系爭支票之票載文義負給付票款本息之責。故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3萬6,129元,及自各票據提示日(107年10月1日、108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原告係以單一聲明,對被告主張依承攬契約或票據法律關係,請求法院擇一為其有利判決,屬選擇合併之訴訟型態(見本院卷第15頁)。而本院已就原告依系爭支票之法律關係,為其有利之判決如上,有關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請求給付工程款是否可採此節,本院即毋庸論斷,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支票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3萬6,129 元,及其中76萬8,000 元自107 年10月1 日起、其中76萬8,129 元自108 年1 月2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酌定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芳安附表:

┌─────┬─────┬─────┬──────┬───────┬─────┤│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德威營造有│華南商業銀│搏明實業有│107 年9 月30│76萬8,000元 │ND0000000 ││限公司 │行大直分行│限公司 │日 │ │ │├─────┼─────┼─────┼──────┼───────┼─────┤│德威營造有│華南商業銀│搏明實業有│107 年12月31│76萬8,129元 │ND0000000 ││限公司 │行大直分行│限公司 │日 │ │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裁判日期:2019-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