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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建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29號上 訴 人 勁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萬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04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萬5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4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固金
裁判日期: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