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32號原 告 王文成被 告 品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山訴訟代理人 張浩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