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3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文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32號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
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