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內政部營建署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合欣營造有限公司、永龍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66,545元,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2,854,070元,合計10,320,6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