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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建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6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萬6738元(計算式:增加監造服務費336萬6606元+增加水電廠商工程管理費36萬132元=372萬67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689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