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0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李泓斌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張浩倫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台北行家工作室即陳火成訴訟代理人 許克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