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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建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29號原 告 昇漢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得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裕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3,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裁判日期:201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