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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建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413號原 告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訴訟代理人 賴騰浩

歐翔宇律師複 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被 告 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訴訟代理人 李佳蕙

傅嘉和杜欣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嗣於109年7月15日具狀聲請調查證據,且釋明所聲請調查證據之待證事實,主張本件尚有爭點未予查明,請求再開言詞辯論,是本院認本件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裁判案由:給付保留款等
裁判日期:202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