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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建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4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413號請求給付保留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983元(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裁判案由:給付保留款等
裁判日期: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