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42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鉅霖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嘉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8,1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