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67號原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訴訟代理人 江沁澤律師被 告 品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山訴訟代理人 張浩銘律師
蔡茂松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仍有程序待完足及事實待釐清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