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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建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75號上 訴 人 勗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樹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市場處間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5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反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3萬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合計2萬1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裁判日期: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