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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抗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37號聲 請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代 理 人 孔繁琦律師

林俊宏律師吳篤維律師相 對 人 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鑫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第一頁第十五、十六行關於「對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107年度仲執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對於民國108年8月13日本院107年度仲執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137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劉娟呈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裁判日期:202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