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智字第20號上 訴 人 鄭聲平
詹如玉蔡鐵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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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彥汝鄭志弘何淑華張正樂
游舒涵楊文顯呂澍峰曾姿綺林瑋麒
呂美秋共 同送達代收人 林宇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為堯、匠心文化創意行銷有限公司因本院108年度智字第20號給付版稅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3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