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智字第3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年度智字第30號確認著作財產權授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