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智字第32號原 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被 告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張松輝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財產權授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9年6月17 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原證7使用同意合約書之簽署時間、目的及存續期間,暨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