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智字第3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著作財產權授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