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80號聲 請 人 劉源俊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科學出版事業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科學出版事業基金會組織章程及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科學出版事業基金會組織章程及捐助章程第五、
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章程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者,應以財團組織(如董事會或監察人等)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如董事或監察人之任免、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財團財產之管理等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科學出版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為因應財團法人法規定,經董事會決議修正通過組織章程及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章程條文欄所示之內容,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組織章程及捐助章程等語。
三、查財團法人台北市科學出版事業基金會經臺北市政府以民國59年12月7日府新一字第5470號函許可設立,並於60年1月26日辦理設立登記;嗣於107年12月11日變更登記,由本院登記處於107年12月18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07證他字第1657號,登記簿第24冊第49頁第407號)後,復於108年8月10日召開第11屆董事會,決議修正通過組織章程及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章程條文欄所示之內容,並報請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於108年8月14日以北市觀行字第1083003674號函備查在案等情,有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含董事會議簽到名冊)、新舊組織章程及捐助章程、組織章程及捐助章程新舊條文修正對照表、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函(含申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至16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科學出版事業基金會組織章程及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章程條文欄所示第5、6、7、8、9、10、11、12、13、14條部分,乃就該財團法人部門之成立、基金保管與運用、董事會組織(包括董事人數、選任及解任、資格限制)、董事長職務、董事會召集、董事會職權、董事會決議(包括決議方式及事項)、工作計畫及財務報表之核備、董事長及董事之給與、解散後賸餘財產之處理方式等事項進行增刪、修正及補充,或屬完備財團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保存其財產,與其設立目的及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章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科學出版事業基金會組織章程及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章程條文欄所示第1、2、3、4、15、16、17條部分,則僅對條文用字、會址地點、業務範圍、遵循法令、章程施行程序、章程修訂日期等節為酌修與調整,均非因章程所定財團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首揭說明,僅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未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