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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法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16號聲 請 人 邱瑞利即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董

事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捐助章程第一條、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董事,該財團法人係於民國87年1 月13日報經財政部核准設立。因配合財團法人法於107 年8 月1 日公布,並於108 年2 月1 日實施,乃遵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8 年4 月10日金管保產字第00000000000號、交通部同日交路字第10800067471 號函示,提請第8 屆董事暨第6 屆監察人第1 次聯席會議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第8 屆董事暨第6 屆監察人第1 次聯席會議紀錄、金管會108 年6 月24日金管保產字第10801095890 號函文、10

8 年4 月10日金管保產字第10804521700 號、交通部同日交路字第10800067471 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