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21號聲 請 人 陳昭如即財團法人華新科技獎學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華新科技獎學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華新科技獎學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四之一條、第五條至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增修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華新科技獎學基金會之董事長,茲為因應民國108 年2 月1 日施行之財團法人法規定,該會業經董事會開會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增修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財團法人華新科技獎學基金會董事會決議變更財團法人華新科技獎學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 條、第2 條、第
4 條、第4 之1 條、第5 條至第14條為如附件增修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且經主管機關表示對上開變更並無意見,許可變更等情,有財團法人華新科技獎學基金會新、舊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法人登記證書、108 年5 月13日董事會議紀錄、簽到簿、如附件所示增修條文對照表及教育部
108 年7 月1 日臺教社㈢字第1080080951號函等件附卷可稽,且上開條文修訂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如附件增修條文對照表所示第15條、第16條,僅係將章程之修訂及施行時間予以載明,核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