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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法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54號聲 請 人 黃榮村即財團法人報導者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報導者文化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報導者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報導者文化基金會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一)字第01199 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為辦理法人登記變更事宜,爰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

三、查,相對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於民國104 年10月16日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8 年1 月2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於108 年1 月18日變更登記,登記簿第12

8 冊、第41頁第3092號),為因應財團法人法於108 年2 月

1 日實施,於108 年9 月10日第2 屆第5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並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於108 年9 月24日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83021126號函核備,補充修訂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第5 條至第9 條、第11條至第16條、第18條,有聲請人提出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函文、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報導者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上述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前開章程表頭、第1 條、第19條、第20條之刪除或變更,乃係將章程名稱刪除前次修正日期之文字、將該財團法人遵循之法令明文化、載明捐助章程修訂日期及刪除施行程序等,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首揭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本院自無由准許,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純慧附件:財團法人報導者文化基金會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9-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