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2號聲 請 人 范植谷(即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下稱中國驗船中心)董事長,中國驗船中心捐助章程經民國107 年12月13日第14屆董事會第3 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決議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為中國驗船中心董事長,中國驗船中心於67年5 月16日經交通部以交航(67)字第08696 號函許可設立,於68年3 月3 日為設立登記,於107 年12月13日第14屆董事會第3 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決議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且業函報主管機關交通部備查等情,有中國驗船中心法人登記證書、第14屆董事會第3 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交通部108 年1 月16日交航字第1080000823號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變更中國驗船中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民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及立法精神亦均無牴觸,職此,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涵文附件: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第八條 │第八條 ││本中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本中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會計年度之起訖以曆│度。會計年度之起訖以曆││年制為準。其會計制度採│年制為準。其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符合一般公│權責發生制,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並報送交通│認會計原則,並報送交通││部備查。 │部核備。本中心並設置必││本中心設置必要之帳簿,│要之帳簿,且經費收支須││且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有合法憑證,以供交通部││,以供交通部查核。 │查核。 │├───────────┼───────────┤│第九條 │第九條 ││本中心於每年年度開始後│本中心於每年七月十五日││一個月內,擬具當年度之│前,擬具下年度之業務計││業務計畫及預算書,提請│畫及預算書,經董事會核││董事會通過後送交通部備│議通過後報送交通部,並││查。業務計畫及預算書與│踐行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財團││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法人法第二十七點規定之││險評估報告。 │資訊公開程序。其計畫及││前項之預算書應包括資產│預算之變更,亦同。 ││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前項之預算書應包括資產││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第一項業務計畫及預算書│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經交通部備查後一個月內│ ││應主動公開。 │ │├───────────┼───────────┤│第十條 │第十條 ││本中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本中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編具上年│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具上年││度業務報告及財務報表。│度業務報告書及決算書。││前項財務報表應委託會計│其決算書應委託會計師審││師審查簽證後,出具查核│查簽證後,出具查核報告││報告書。 │書,送請董事會核轉監察││第一項業務報告及財務報│人審查,並報經董事會暨││表提請董事會通過後,應│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後報││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送交通部查核。並踐行交││,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人設立許可及財團法人法││交通部備查。 │第二十七點規定之資訊公││第一項財務報表包括資產│開程序。 ││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前項之決算書應包括資產││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第一項業務報告及財務報│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表經交通部備查後一個月│ ││內應主動公開。 │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中心所有財產之保管及│本中心所有財產均以本中││運用均以本中心名義登記│心名義登記,非經董事會││,非經董事會決議,報經│決議,報經交通部核可,││交通部核可,不得變更。│不得變更。 ││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 ││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第二十七條 ││或非金融機構。 │本中心不得以基金、資金││前項規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及財產為任何保證,亦不││如下: │得將資金貸與他人。 ││一、存放金融機構。 │ ││二、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 ││ 及不動產。 │ │├───────────┼───────────┤│第十二條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除依其他法律或捐│本中心不得以基金、資金││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及財產為任何保證,亦不││,不得以基金、資金及財│得將資金貸與他人。 ││產為任何保證。 │ ││本中心不得為公司無限責│ ││任股東、有限合夥之普通│ ││合夥人或合夥事業之合夥│ ││人。 │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為該│ ││行為之董事應賠償本中心│ ││因此所受之損害;董事違│ ││反第一項規定時,並應自│ ││負保證責任。 │ │├───────────┼───────────┤│第十三條 │ ││本中心辦理獎助或捐贈者│ ││,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 ││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 ││性及公平性原則。 │ ││本中心對個別團體、法人│ ││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 ││,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 ││分之十。 │ │├───────────┼───────────┤│第十四條 │第十二條 ││本中心之一切淨益均應以│本中心之一切淨益均應用││用於擴充及改進其業務,│於擴充及改進其業務,諸││諸如購置船舶檢驗設備,│如購置船舶檢驗設備,及││及執行第三條所定服務工│執行第三條所定服務工作││作等為優先。不得有分配│等。 ││賸餘之行為。 │ │├───────────┼───────────┤│第十五條 │ ││本中心於以基金以外之財│ ││產填補短絀,仍有不足時│ ││,得以基金填補之。 │ │├───────────┼───────────┤│第十六條 │第十四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以七至│本中心董事會,以七至廿││廿三人擇定一單數之董事│三人擇定一單數之董事組││組成之;本中心得置監察│成之;本中心另置監察人││人一至三人。 │一至三人。除董事長為專││前項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任時得支領待遇外,其餘││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均為無給職。第一屆董事││,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及監察人由原捐助單位推││職。 │選聘任之。每下屆之董事││第一屆董事及監察人由原│及監察人由當屆之董事總││捐助單位推選聘任之。 │人數三分之一聯名推薦應││每下屆之董事及監察人由│聘人數一倍之候選人(以││當屆之董事總人數三分之│提名先後為序,額滿為止││一聯名推薦應聘人數一倍│),由全體與會董事及監││之候選人(以提名先後為│察人以無記名方式票選之││序,額滿為止),由全體│,以得票多者當選。 ││與會董事及監察人以無記│ ││名方式票選之,以得票多│ ││者當選。 │ │├───────────┼───────────┤│第十七條 │第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中│本中心設董事會,其職權││心董事會職權如下︰ │如下︰ ││一、財產之籌措、管理及│一、財產之籌措、管理及││ 運用。 │ 運用。 ││二、董事及監察人之改選│二、董事及監察人之改選││ 、補選及解任,董事│ 、補選及解任,董事││ 長之推選及解任。 │ 長之推選及解任。 ││三、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三、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 理。 │ 理。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 行。 │ 行。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之審定。 │ 之審定。 ││六、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六、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 議。 │ 議。 ││七、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七、重要人員之任免。 ││ 項之決議。 │八、其他章程規定事項之││八、捐助章程變更。 │ 決議。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九、章程變更。 ││ 擔。 │十、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中│ 擔。 ││心監察人會職權如下: │本中心設監察人會,其職││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權如下: ││ 務狀況。 │一、對本中心財務收支隨││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 時稽核檢查。 ││ 及財產資料。 │二、本中心預算及決算之││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 審核。 ││ 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三、監督本中心之經常性││ 。 │ 作業。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改選│四、董事及監察人之改選││ 、補選及解任。 │ 、補選及解任。 │├───────────┼───────────┤│第十八條 │第十五條 ││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均│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均為││為三年,經連選得連任。│三年,經連選得連任。董││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內如因││。 │故出缺時,仍由原單位推││董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薦繼任人。繼任董事及監││。 │察人之任期以當屆任期為││第一項董事或監察人係由│止,期滿全部改選。 ││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前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選│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董事人數。 │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董事或監察人於任期屆滿│ ││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 ││行職務至改選董事或監察│ ││人就任時為止。但交通部│ ││得依職權命其限期改選;│ ││屆期仍不改選者,自期限│ ││屆滿時,當然解任。 │ ││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內因辭│ ││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 ││職務被解任者,仍由原單│ ││位推薦繼任人。繼任董事│ ││及監察人之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為止。 │ │├───────────┼───────────┤│第十九條 │第十六條 ││本中心董事會之董事互選│本中心董事會之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外代表本中心綜理董事會││,對外代表本中心綜理董│一切業務。 ││事會一切業務。 │董事會設秘書一人,辦理││董事會設秘書一人,辦理│董事會暨監察人會相關會││董事會暨監察人會相關會│議事宜。 ││議事宜。 │ │├───────────┼───────────┤│第二十條 │第十七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並│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均由董事長擔任主席。董│均由董事長擔任主席。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互推│事長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者,除捐│會議,不能出席者,除捐││助章程有禁止規定者外,│助章程有禁止規定者外,││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三分之一。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席。 │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董事會應於我國境內舉行│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其在境外舉行者,應經│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交通部核准。 │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交通部許可,自行召集之││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 ││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 ││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 ││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 ││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 ││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 ││交通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 │ │├───────────┼───────────┤│第二十一條 │第十八條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 ││一、普通決議:現任董事│一、普通決議:現任董事││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 。 ││二、特別決議:現任董事│二、特別決議:現任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出席董事四分之三│ ,出席董事四分之三││ 以上同意行之。 │ 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交通│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交通││部許可後行之︰ │部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一、章程變更。 ││ 。 │二、申請貸款。 ││二、申請貸款。 │三、不動產之購買、處分││三、不動產之購買、處分│ 或設定負擔。 ││ 或設定負擔。 │四、本中心之解散或設立││四、本中心之解散或設立│ 目的之變更。 ││ 目的之變更。 │五、投資相關聯事業。 ││五、投資相關聯事業。 │六、董事長、董事、監察││六、董事長、董事、監察│ 人之選舉及解任。 ││ 人之選舉及解任。 │七、捐助財產之處分、動││七、捐助財產之處分、動│ 支。 ││ 支。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八、以基金填補短絀。 │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九、其他經交通部指定之│知全體董事及交通部,並││ 事項。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交││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通部得派員列席。 ││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 ││知全體董事及交通部,並│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交│ ││通部得派員列席。 │ ││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無│ ││法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完│ ││成改選者,除捐助章程有│ ││反對之規定外,得報請交│ ││通部許可後,以董事會普│ ││通決議改選之。 │ │├───────────┼───────────┤│第二十二條 │第十九條 ││本中心監察人會議由監察│本中心監察人會議設監察││人互選一人為主席。監察│人一至三人組成之,並由││人會得與董事會同時召開│監察人互選一人為主席。││舉行聯席會。 │監察人會得與董事會同時││前項會議,監察人應親自│召開舉行聯席會。前項會││出席,若有特殊事由,不│議,監察人應親自出席,││克出席時,得委請其他監│若有特殊事由,不克出席││察人代理出席。但每名監│時,得委請其他監察人代││察人以代理一名為限。 │理出席。但每名監察人以││ │代理一名為限。 ││ │董事或監察人執行職務時││ │,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 │迴避。 ││ │董事或監察人不得假藉職││ │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 │益。 ││ │董事、監察人或其關係人││ │,不得與其所屬財團法人││ │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 │易行為。 ││ │前二項所稱關係人,指配││ │偶或二親等內親屬。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條 ││本中心設執行長一人,秉│本中心設執行長一人,秉││承董事會制定之方針及決│承董事會制定之方針及決││議,綜理本中心事務。 │議,綜理本中心事務。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設管理代表一人專│本中心設管理代表一人專││責於品質業務之策劃與推│責於品質業務之策劃與推││行,並維持正常運作及發│行,並維持正常運作及發││展。 │展。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二條 ││本中心設總驗船師一人、│本中心設總驗船師一人、││副總驗船師一至二人、承│副總驗船師一至二人、承││執行長之命,辦理第三條│執行長之命,辦理第三條││所定之服務工作範圍。 │所定之服務工作範圍。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三條 ││本中心為推進工作需要,│本中心為推進工作需要,││得設置技術、船級及品管│得設置技術、船級及品管││等委員會,其委員由董事│等委員會,其委員由董事││長提經董事會決議聘請之│長提經董事會決議聘請之││,均為無給職之任務編組│,均為無給職之任務編組││。 │。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執行長、管理代表│本中心執行長、管理代表││、總驗船師、副總驗船師│、總驗船師、副總驗船師││均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均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聘任之。任期至董事│通過聘任之。任期至董事││會當屆屆滿為止,但董事│會當屆屆滿為止,但董事││長得隨時提出並經董事會│長得隨時提出並經董事會││通過予以解任之。 │通過予以解任之。 │├───────────┼───────────┤│第二十八條 │第十九條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本中心監察人會議設監察││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人一至三人組成之,並由││,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監察人互選一人為主席。││迴避。 │監察人會得與董事會同時││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召開舉行聯席會。前項會││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議,監察人應親自出席,││等職務之人得因其作為或│若有特殊事由,不克出席││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時,得委請其他監察人代││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理出席。但每名監察人以││情形。 │代理一名為限。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董事或監察人執行職務時││該等職務之人不得假藉職│,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迴避。 ││,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董事或監察人不得假藉職││益。 │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前三項所稱利益,指董事│,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益。 ││職務之人執行職務不當增│董事、監察人或其關係人││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不得與其所屬財團法人││、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值。 │易行為。 ││前四項所稱關係人,指配│前二項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偶或二親等內親屬。 ││董事、監察人或其配偶、│ ││二親等內之親屬,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不得與其所│ ││屬財團法人為買賣、租賃│ ││、承攬或其他可能使本人│ ││或關係人獲取利益之交易│ ││行為。但交易標的為其所│ ││屬財團法人所提供,並以│ ││公定價格交易者,不在此│ ││限。 │ │├───────────┼───────────┤│第二十九條 │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 ││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 ││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但性質特殊經交通部核│ ││准者,不在此限。 │ ││本中心董事總人數五分之│ ││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 ││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 ││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 ││親等內親屬關係。但性質│ ││特殊經交通部核准者,不│ ││在此限。 │ │├───────────┼───────────┤│第三十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 ││充任本中心董事長、代理│ ││董事長及監察人,其已充│ ││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交│ ││通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 例規定之罪,經有罪│ ││ 判決確定。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 ││ 占或貪污罪,經判處│ ││ 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 ││ 刑確定。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 ││ 尚未期滿。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 ││ 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 ││ 定開始清算程序,尚│ ││ 未復權。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 尚未撤銷。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 ││得充任本中心董事,其已│ ││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 ││交通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三十一條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於設立時,依本章│本中心於設立時,依本章││程之規定向交通部申請設│程之規定向交通部申請設││立許可,並取得許可文書│立許可,並取得許可文書││後,應於三十日內向法院│後,應於三十日內向法院││聲請法人登記。本章程第│聲請法人登記。本章程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所述之│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述之││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改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改選││及補選完成後,均應於三│及補選完成後,均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交通部同意後│十日內報請交通部同意後││,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另本章程第二十一條所列│另本章程第十八條所列之││之任何重大事項經董事會│任何重大事項經董事會通││通過並報請交通部認可後│過並報請交通部認可後亦││亦應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應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 │ │├───────────┼───────────┤│第三十二條 │第二十八條 ││本中心董事會不為或不能│本中心因發生重大糾紛致││行使職權時,按財團法人│董事會無法召開會議時,││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按「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 │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財團││ │法人法」第三十二點之規││ │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因情勢變更,致不│本中心因情勢變更,致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主管│能達到設置目的時,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經│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經││依法清算,其清算後之財│依法清算,其清算後之財││產,全部捐獻中央政府。│產,全部捐獻中央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