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421號聲 請 人 陳炯松即財團法人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之
董事長代 理 人 周妙桂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四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一)字第01199 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業經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11月14召開之第9 屆第10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108 年11月26日農水字第1080732778號函同意變更,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 年11月26日農水字第1080732778號函、相對人第9 屆第10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暨簽到簿、修正前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法人登記字號108 證他字第80號、登記簿第47冊第49頁第1096號)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第4 條至第13條、第17條至第19條部分,核屬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亦同意上開變更,有前揭函文可憑,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第4 條至第13條、第17條至第19條,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聲請變更部分,其中如附件對照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第1 條係關於遵循法令依據變更、第2 條僅係文字修正、第3 條為簡化業務範圍、第14條至第16條及第20條皆為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第21條係增列章程修正時之施行日期,經核均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鞠云彬附件:財團法人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修
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 原條文 │├──────────────┼──────────────┤│第一條 │第1 條: ││本法人為紀念先賢郭錫瑠先生造│本基金會為紀念先賢郭錫瑠先生││福鄉里之仁愛精神而設立,依財│造福鄉里之仁愛精神而設立,依││團法人法之規定組織及運作,並│照民法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定名為「財團法人中正農業科技│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定名為「││社會公益基金會」。 │財團法人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 │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法人)。│├──────────────┼──────────────┤│第二條 │第2 條: ││本法人地址設於台北市○○○路│本法人地址設於台北市○○○路││一段十號四樓。 │1 段10號4 樓。 │├──────────────┼──────────────┤│第三條 │第3 條: ││本法人以促進全國農田水利建設│本法人以辦理或協助關於全國農││、農業科技發展及增進全民福祉│田水利建設、水利工程改良或農││為宗旨。主要業務如下: │業科技之研究與推展,並辦理其││一、辦理或協助有關農田水利建│他有關社會、文化、公益、慈善││ 設之研究與推展工作。 │事業或活動,以促進全國農田水││二、辦理或協助有關農業科技之│利,農業科技之發展,增進全民││ 研究與推廣工作。 │福祉為宗旨。 ││三、辦理有關社會、文化、慈善│ ││ 事業或公益活動。 │第4 條: ││四、其他與本法人創立宗旨有關│本法人目的事業如下: ││ 之贊助或獎勵事項。 │ 1、辦理或協助政府關於全國農││ │ 田水利建設之研究與推展工││ │ 作。 ││ │ 2、辦理或協助關於水利工程改││ │ 良或農業科技之研究與推廣││ │ 工作。 ││ │ 3、辦理與本會創立宗旨相關之││ │ 圖書事業。 ││ │ 4、辦理前3 項以外有關社會、││ │ 文化、公益、慈善事業或活││ │ 動。 ││ │ 5、其他與本會創立宗旨有關之││ │ 贊助或獎勵事項。 │├──────────────┼──────────────┤│第四條 │第5 條: ││本法人原始基金為新臺幣三億元│本法人原始基金為新台幣參億元││正,後續由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由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捐助││會無償捐助,目前法院登記基金│,嗣後並得接受社會各界之捐贈││為新臺幣13億1,476 萬2,634 元│。 ││。嗣後繼續募集或接受捐贈來源│ ││如下: │ ││一、由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編│ ││ 列預算捐助。 │ ││二、由政府預算捐助。 │ ││三、由社會各界捐助或捐贈。 │ │├──────────────┼──────────────┤│第五條 │第6 條: ││本法人基金由董事會依財團法人│本法人基金由董事會保管運用。││法暨相關子法之規定保管與運用│ ││。 │第7 條: ││辦理本法人業務所需之經費及依│本法人基金之孽息、運用之收益││本章程所訂有給職或兼職等費用│,均為辦理本章程第二章所訂目││,由基金孽息、收益支應。 │的事業之經費及依本章程所訂有││ │給職之經費,但均不得使用基金││ │。 │├──────────────┼──────────────┤│第六條 │第17條: ││本法人設董事會,其職權如下:│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 1、基金、財產之募集、管理及││ 運用。 │ 運用。 ││二、董事、監察人之改選及解任│ 2、董事、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 │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3、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4、業務計晝之審核及推行。 ││五、工作計晝之研訂及推動。 │ 5、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七、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之擬議│ 6、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 ││ 議。 │ ││九、合併之擬議。 │ ││十、其他捐助暨組織章程規定事│ ││ 項之擬議或決議。 │ │├──────────────┼──────────────┤│第七條 │第11條: ││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常務董事│本法人由董事會負責綜理各項業││五人,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一│務,並執行各項目的業務;董事││人,對外代表本法人,由董事就│長對外代表本法人綜理會務,指││常務董事中推選之。 │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業務機構。 ││ │ ││ │第12條: ││ │本法人設董事15至21人,組成董││ │事會,監察人5 至7 人,組成監││ │察人會。第1 屆董事、監察人由││ │捐助人即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 │會員代表大會推選之。 ││ │ ││ │第13條: ││ │董事會設常務董事5 至7 人,由││ │董事互選之;董事長1 人,由董││ │事就常務董事中選之。 │├──────────────┼──────────────┤│第八條 │第12條: ││本法人董事十五人,其中八人由│本法人設董事15至21人,組成董││主管機關聘任之,七人由董事長│事會,監察人5 至7 人,組成監││就下列人員提名,報請董事會同│察人會。第1 屆董事、監察人由││意後聘任之: │捐助人即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一、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之代│會員代表大會推選之。 ││ 表。 │ ││二、農業專家學者代表。 │第15條: ││前項所定主管機關聘任之董事八│本法人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人,依「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農│,任期4 年,均得連選連任,如││業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定│在任期內遇有董事、監察人因故││比例及推薦方式準則」,其中四│出缺,由現任董事會補選之,其││人由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推薦│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監察人所││代表擔任之。 │餘之任期為限。但剩餘任期未達││董事之任期,每屆四年,期滿得│1 年以上者,得不予補選。 ││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 ││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第16條: ││。 │本法人第2 屆以後之董事、監察││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人,由前屆董事會於任期屆滿前││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聘(選)│提名推選之,連任人數不得超過││董事人數。 │2/3 。但專家學者董事名額至少││ │應有1/3 以上,原捐助人台北市││ │瑠公農田水利會之法定代理人為││ │當然董事,原捐助人代表應佔董││ │事名額1/3 以上,並隨職務異動││ │而當然就任、解任。 │├──────────────┼──────────────┤│第九條 │第12條: ││本法人置監察人三人,組成監察│本法人設董事15至21人,組成董││人會,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事會,監察人5 至7 人,組成監││。 │察人會。第1 屆董事、監察人由││前項監察人三人,其中一人由主│捐助人即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管機關聘任之,二人由董事長就│會員代表大會推選之。 ││下列人員提名,報請董事會同意│ ││後聘任之: │第14條: ││一、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之代│監察人會設常務監察人1 人,由││ 表。 │監察人互選之。 ││二、農業專家學者代表。 │ ││監察人職權如下: │第16條: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本法人第2 屆以後之董事、監察││ 。 │人,由前屆董事會於任期屆滿前││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提名推選之,連任人數不得超過││ 資料 。 │2/3 。但專家學者董事名額至少││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應有1/3 以上,原捐助人台北市││ 暨組織章程執行事務。監察│瑠公農田水利會之法定代理人為││ 人之任期,每屆四年,期滿│當然董事,原捐助人代表應佔董││ 得連任。 │事名額1/3 以上,並隨職務異動││ │而當然就任、解任。 ││ │ ││ │第18條: ││ │監察人會之職權如下: ││ │ 1、審核年度業務計晝及預算書││ │ 。 ││ │ 2、審核業務、財務狀況及帳薄││ │ 文件,並得請秘書處提出報││ │ 告。 ││ │ 3、審核年度業務報告及決算書││ │ 。 ││ │ 4、審核董事會之重大決議事項││ │ 。 ││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時,應於相││ │關審核文件上親自簽名以示負責││ │,並得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 │├──────────────┼──────────────┤│第十條 │第15條: ││本法人董事及監察人為捐助人所│本法人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推薦或指派,因職務異動而離開│,任期4 年,均得連選連任,如││原捐助人組織時,由原捐助人另│在任期內遇有董事、監察人因故││行推派人員遞補之,其任期以補│出缺,由現任董事會補選之,其││足原任期為限。 │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監察人所││本法人董事及監察人為主管機關│餘之任期為限。但剩餘任期未達││遴聘、指派或同意之代表,主管│1 年以上者,得不予補選。 ││機關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 ││期。 │ │├──────────────┼──────────────┤│第十一條 │第15條: ││本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本法人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且未支領其│,任期4 年,均得連選連任,如││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在任期內遇有董事、監察人因故││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者│出缺,由現任董事會補選之,其││,不在此限。 │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監察人所││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與董事長│餘之任期為限。但剩餘任期未達││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1 年以上者,得不予補選。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應報請主│ ││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 │├──────────────┼──────────────┤│第十二條 │第22條: ││董事會及監察人會每年開會三次│董事會及監察人會每年開會3 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 │,但必要時得由董事長隨時召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董事長因│臨時會議。 ││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董事長指│ ││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第24條: ││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董事││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長指定常務董事1 人代理之,如││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未能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推1 ││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人代理之。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經現任董事1/3 以上以書面提││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報經主管機關許可,指定董事召│之日起10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集之。 │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經主管機關指定董事召集之。 ││,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 ││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受託代│第25條: ││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三分之一。 │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1 人││監察人會議由常務監察人召集,│委託,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並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出席人數1/2 為限。但討論事項││ │有第23條所討論之重要事項者,││ │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 │ ││ │第26條: ││ │前2 條規定,於監察人會議,得││ │準用之。 │├──────────────┼──────────────┤│第十三條 │第23條: ││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之決議,分│董事會及監察人會均分別由董事││別應有全體董事及全體監察人過│或監察人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並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意行之。 │決議,惟下列重要事項,需經董││依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事2/3 出席,出席過3/4 之同意││規定之重要事項,應經全體董事│始得決議。 ││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 1、捐助暨組織章程之修改。 ││過四分之三同意始得決議。 │ 2、重要財務之處分、相關聯事││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會議│ 業之投資及處分。 ││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 3、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主管機關。 │ 負擔。 ││ │ 4、董事、監察人之任免。 ││ │ 5、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前5 項決議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發生效力。前項各款所列事項及││ │捐助章程所定重要事項之討論,││ │應於會議10日前,將議程通知全││ │體董事,並報主管機關,主管機││ │關得派員列席。 │├──────────────┼──────────────┤│第十四條 │第19條: ││本法人設秘書處,置執行長一人│本法人設秘書處,置執行長1 人││,執行董事會決議,推動本法人│,執行董事會決議並處理本法人││業務;置副執行長一人,襄助執│日常事務,及置副執行長1 人襄││行長。 │助執行長,均由董事長提名,經││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均由董事長提│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聘任之│ ││。 │ │├──────────────┼──────────────┤│第十五條 │第20條: ││秘書處得聘工作人員若干人,並│秘書處得聘職員若干人,並得分││得分組辦事,其待遇及編制由董│組辦事,職員之聘任,由執行長││事會另定之。 │報請董事會同意聘任,其待遇及││工作人員之聘任,除執行長及副│編制由董事會另訂之。 ││執行長外,由執行長報請董事長│ ││核定後聘任。 │ │├──────────────┼──────────────┤│第十六條 │第21條: ││本法人依實際需要,得聘顧問,│本法人依實際需要,得聘顧問,││其任期與當屆董事同,由董事長│其任期與當屆董事同,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聘任│提名,經董事會通過聘任之。 ││之。 │ │├──────────────┼──────────────┤│第十七條 │第27條: ││本法人辦事細則、人事、會計、│本法人辦事細則及各種捐助獎勵││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兼職費及│辦法等有關規章,另訂之。 ││薪資支給基準、贊助獎勵辦法等│ ││規定,另行訂定,由執行長提報│ ││董事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 ││定後實施。 │ │├──────────────┼──────────────┤│第十八條 │第9 條: ││本法人業務與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本法人會計年度以每年1 月1 日││月一日開始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至12月31日止,每年度預算及業││日止。 │務計晝應在會計年開始前一年7 ││本法人每年度應擬定工作計晝,│月底前提請董事會審議之。 ││編列預算書,提請董事會審議通│ ││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年七│第10條: ││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 │本法人每會計年度決算1 次,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造具工作│每會計年度終止3 個月內,由秘││成果及決算書,提經董事會審定│書處造具決算報告書及業務報告││,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提請監察人會查核簽認後,由││,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董事會審議之。 ││察報告書,於四月十五日前報請│ ││主管機關辦理。 │ ││本法人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 ││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 ││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 ││、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農業│ ││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有│ ││關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之預│ ││算書及決算書之格式辦理。 │ ││本法人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後,提經董事會及監察人│ ││通過後,報主管機關辦理。 │ │├──────────────┼──────────────┤│第十九條 │ ││本法人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另行│ ││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 │├──────────────┼──────────────┤│第二十條 │第8 條: ││本法人因故必須解散時,其賸餘│本法人因故必須解散時,其賸餘││財產,由捐助人協議處理辦法,│財產,由當時之捐助人協議處理││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處理之,不│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處理之││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自然人或以│,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自然人││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 │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二十一條 │第28條: ││本章程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所│本章程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所││轄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於登│轄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於登││記完成日施行之,修正時亦同。│記完成日施行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