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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海商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海商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成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孟暉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雙霸實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泳瑔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霸實業開發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貨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261,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裁判案由:返還貨物等
裁判日期: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