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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補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0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周至瑄(原名董至瑄)代 理 人 郭佩君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湘茹附表:

一、聲請人雖提出自民國108 年3 月起至同年6 月止之薪資單,惟仍應提出自106 年6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6 年6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聲請人自陳領有生育補助、育嬰津貼,應說明自108 年7 月迄今有無繼續領取前開補助?金額為何?並陳報有無領取生育補助、育嬰津貼以外之其他補助或津貼?金額為何?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自陳有自106 年7 月5 日開始之民間合會,請說明得標會款總金額及用途為何?並提出領取得標會款之相關單據及轉帳交易明細、使用得標會款之支出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

四、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租金支出、勞保費、健保費、所得稅、膳食費、水電瓦斯費、有線電視費、交通支出、汽機車維修費、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稅、手機電話費、市○○○路費、保險費、日常生活用品雜物、衣物費用、緊急生活備用金)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固已提出107 年8 月1 日起至108 年7 月31日止之房

屋租賃契約書,惟仍應提出「最新一期」完整租賃契約及確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

活費用(如租金、水費、電費、瓦斯費、有線電視費、市○○○路費等) ?並提出同住之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 年度及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㈢就勞健保費部分,依薪資明細表所示,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

已扣除健保費、勞保費,應說明勞健保費支出是否重複列計?㈣就所得稅部分,聲請人應說明其107 年度應繳所得稅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就汽機車維修費、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稅部分,聲請人自

陳有汽車1 輛、機車2 輛,聲請人應詳為說明其使用需2 輛機車之原因及必要性。另應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 2年期間確有每月定期車輛檢修」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統一發票等)。

㈥就緊急生活備用金部份,請說明支出該費用之原因、必要性

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扶養費部分:㈠應說明應聲請人之父董傳浩、母周美娟、子周○謙有無領取

補助或其他津貼?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無,亦請註明。

㈡應提出父董傳浩、母周美娟、子周○謙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106 及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存款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㈢應提出聲請人之父董傳浩、母周美娟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金

額為何(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等)?並應提出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㈣聲請人就支出項目列有子女教育費,陳稱每月托育費為9,00

0 元,應說明就此項目支出是否與配偶共同扶養而支出上開費用?如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配偶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扶養費協議或訴訟資料供本院審酌。另聲請人既已主張周○謙每月扶養費按其最低生活費標準計列,則子女教育費應由聲請人證明在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外,確有必要支出,始得計列。

㈤應提出父董傳浩、母周美娟之除聲請人以外之扶養義務人之

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並說明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父董傳浩、母周美娟之扶養費用。

六、聲請人陳報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包含「保險費」,是請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並應說明有無個人保險,如有,並請提出上述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另應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

七、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並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

八、聲請人自陳現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等8 件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因聲請人申請育嬰假,自108 年4 月起及未收到任何扣薪款。是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包括但不限於:有無扣薪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或其他收入?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民間合會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應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消債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聲請人雖將楊泓青等10人列為民間債權人,但稱渠等不便提供個人地址,然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仍應陳報債權人楊泓青等10人之地址,供本院對之送達,倘其等未申報債權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者,依消債條例第73條第1 項但書規定,聲請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併予說明。

十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