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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玄仁等14人間因返還入會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5,335,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0,7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依被上數人人數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裁判案由:返還入會費等
裁判日期: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