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9號原 告 魏玄仁
劉月珠謝秀鸞王介源唐自強簡寬瑄陳慧娟邱秋雲李月梅楊正平邱熒輝黃千洲陳意和李淑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鳳翱律師複 代理 人 江信志律師被 告 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煌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複 代理 人 謝宗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入會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當事人陳明本件有和解可能,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