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張世達上列聲請人與張宗揚間因請求確認本票真正事件(本院106 年度北簡字第15981號、107 年度簡上字第34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簡上字第三四二號確認本票真正事件第二審訴訟程序之歷次開庭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確認本票真正案件已終結,107年簡上字第342號判決已收到,聲請閱覽本案第二審庭訊錄音光碟,因有另案情節,爰依法聲請光碟費用另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42號確認本票真正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42號確認本票真正事件之第二審訴訟程序中歷次開庭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另按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定有明文。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981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另移由本院臺北簡易庭處理,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鍾淑慧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