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0號聲 請 人 盛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皇佑代 理 人 李立普律師
林律瑩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仲裁人迴避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