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郭明發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賢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三九六二號排除侵害等事件如附表所示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3 項亦定有明文。再按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及家事、少年保護事件於法院內開庭時,應予錄音;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法庭內之錄影,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並命記明於筆錄,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 條、第7 條著有明文。是以法院審理民事事件時,固應予以錄音,惟於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應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視情形於必要時指揮實施之,並命記明於筆錄,倘未經前開程序,當事人自無從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末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 點亦有明文。準此,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交付者,係法院開庭時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不及於檢察官偵訊時之錄音、錄影光碟。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向相對人提起排除侵害等訴訟,繫屬本院
106 年度訴字第3962號(下稱本案訴訟)在案,為訴訟上攻擊防禦方法所需,且須核對兩造陳述與筆錄內容之一致性,以維護其法律上權利,爰依法聲請交付本案訴訟已進行之各次庭期、未進行之後續庭期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505號、106年度偵字第2002
6 號(下稱系爭刑事案件)之偵查庭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且其係於聲請期間內,聲請本案訴訟已進行之各次庭期(詳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復已敘明聲請交付該等庭期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就聲請交付各次庭期「錄影」光碟部分,因各該庭期無其他特殊事由有於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之必要性,故均未由本院指揮於法庭內實施錄影,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難認有據。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㈡又聲請人就本案訴訟未開庭之後續庭期聲請交付錄音、錄影
光碟部分,因後續期日尚未進行,自難逕認聲請人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況依首揭規定,聲請期間亦係自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故聲請人就此部分提前聲請,於法未洽,礙難准許。至聲請人聲請交付系事刑事案件之偵查庭錄音、錄影光碟部分,揆諸前揭說明,該偵查庭錄音、錄影內容非屬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聲請人尚無從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案訴訟未進行之庭期錄音、錄影光碟及刑事案件之偵查庭錄音、錄影光碟,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慈怡附表:
┌──┬───────┬──────┐│編號│ 開庭日期 │ 期日種類 ││ │ (民國) │ │├──┼───────┼──────┤│ 一 │107 年2 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 二 │107 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 三 │107 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 四 │107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 五 │107 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