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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5號聲 請 人 陳寬義代 理 人 林明正律師相 對 人 周金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明示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同條第2項所以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係因回復原狀等訴訟,如果勝訴確定,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物已遭執行無法回復,為避免債務人或第三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必於認有必要時,始得裁定停止執行。如無停止執行必要,僅因債務人或第三人憑一己之意思,即可達到停止執行之目的,不僅與該條所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之立法意旨有違,且無法防止債務人或第三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害及債權人權益。故受訴法院准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停止執行,須於裁定中表明有如何停止執行之必要性,始得謂當。而有無停止執行必要,更應審究提起回復原狀或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是否可能因繼續執行而受損害以為斷。倘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訴訟為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或繼續執行仍無害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者,均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21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抵押權係就抵押物所賣得之價金有優先受償之擔保物權,具有物權之優先效力與追及效力,初不問其不動產所有人之誰屬而有不同,抵押權人就供擔保之抵押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者,本於抵押權之追及效力,縱第三人就執行標的不動產回復為所有人,亦難謂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而得提起異議之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2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時,法院並非須一律予以准許,以免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以資平衡兼顧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就聲請人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44-6地號等2筆土地,暨其上之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予以拍賣,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118344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然系爭不動產上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應屬無效,聲請人已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登記,並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以第三人名義提起異議之訴(即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4號),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故為保全聲請人之財產,僅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請求供擔保後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㈠相對人周金生前執本院107 年度司拍字第566 號民事裁定及

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周建璋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而聲請人以系爭不動產上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應屬無效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登記,並同時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嗣變更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108 年度重訴字第434 號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全卷宗及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434 號全卷宗,核閱屬實。

㈡又系爭不動產於系爭執行事件查封時,仍登記於執行債務人

周建璋名下,此有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憑,是可認聲請人並非系爭不動產登記之所有權人。縱令聲請人與執行債務人周建璋間,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應返還予聲請人一節達成和解,然其亦僅享有得請求執行債務人返還該不動產所有權之債權而已;且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就系爭不動產有最高限額抵押權,基於抵押權之優先及追及效力,縱聲請人為系爭不動產得請求回復為所有人,其於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塗銷之前,仍無從排除相對人就供擔保之抵押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準此,就卷證資料為形式上觀察,聲請人並非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或有其他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人,並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自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以系爭不動產上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應屬無效為由,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惟依形式觀察,本件實難認已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應予停止執行之必要情形存在。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9-06-14